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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6 | 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及法治政府     朗读全文

提示!本文未经过纸质文献参考,纯网络搜集,仅供参考!

论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及法治政府

                                                  

【摘 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要求,并就服务型政府的宗旨、职能配置、管理方式、行为模式等方面作出原则性规定。这对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应对经济市场化、国际化的新要求,进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政府职能转换 服务型政府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 

服务型政府的定义及其特征

 

何谓服务型政府?所谓服务型政府,是相对于管理型、权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内,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公民服务为宗旨并承担着服务责任的政府。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服务型政府有两个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场、企业和个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众所周知,现代经济学普遍把产品分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规外)往往是投资规模大、投资周期长,对于企业而言,投资于公共物品无利可图;对个人而言,则往往无力承担。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们容易产生搭便车的心理,即某人参与了公共物品的消费,却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产成本而依赖他人支付。这种搭便车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车的心理)导致了集体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场提供。经济学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划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务行政的范围:政府只应该向公众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应该涉足私人物品的生产。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场机制实现有效率的供给,政府没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产。二是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虽然政府应当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决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生产。即使事实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务,也没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业去尝试和寻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强制性权力的情况下提供这些商品和劳务的方法。人们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种在过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为之支付费用的人排他性独享的服务成为一种可供交易的服务,进而使市场方法能够在它此前无法适用的领域中得到适用。政府不得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意味着私人和私人企业可以进入这些领域,这些公共服务行业是面向市场开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应该向私人开放,与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为服务型政府,不仅不可以垄断公共物品的供给,而且应当鼓励公共服务市场化,因为在存在竞争的情况下,服务行政的弊端会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全能型政府的职能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对象。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政府通过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政府是全能型的。政府扮演了生产者、监督者、控制者的角色,为社会和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和角色被淡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要求政府把微观主体的经济活动交给市场调节。政府由原来对微观主体的指令性管理转换到为市场主体服务上来,转换到为企业生产经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这一重大转变是艰难的,但却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啃掉的硬骨头。政府职能转变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职能有全能型向服务型转变
   
提供公共服务是服务型政府的核心,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政府的公共管理职能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府与国有企业在市场中的角色混淆现象得到改变;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迫使政府管理经济方式转变;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也将使政企不分、政社不分、政事不分的现象有一定改变。但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与市场竞争秩序维护缺位并存,政府规模的膨胀加剧,影响了市场交易的顺利进行。
   
事实证明,把经济决策权归还给市场主体,同时提供各类市场主体自由竞争、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让市场主体分散决策并独立承担经济后果和社会影响,政府专注于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维护的有限理性思维,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从审批型政府转向服务型政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有必要通过规制市场行为和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竞争活动的公平、公正,降低市场经济活动的运行成本,增进市场效率。但政府规制不应成为维持政府部门利益的手段。政府设置过多过繁的审批或检查项目,有的甚至是乱收费、乱罚款,大大增加微观主体的市场运行成本和制度成本,同深化市场改革的要求背道而驰。传统体制下的行政审批还通过设置所有制门槛,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领域进行限制。这与新的条件下国家对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思路相左,与非禁即入的自由竞争理念也格格不入。因此,应当进一步大幅度削减行政审批,减少行政干预中的随意性,促进生产要素的流动,使各种生产要素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优化组合。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础工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原则是:对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原则、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发挥有效作用的行政审批,坚决予以取消;可以用市场机制代替的行政审批,通过市场机制运作;对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做到审批程序严密、审批环节减少、审批效率明显提高,行政审批责任追究制得到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转变政府职能,改变我国审批过多过滥、冗长复杂的现象将产生积极的影响,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突破口。政府只有切实把行政审批的范围减下来,实现审批行为的规范化,才谈得上向服务型模式的转变。

从高成本政府转向高效率政府

逐步降低政府行政成本,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前提。政府运作的高成本与政府服务的低效率是如影随行的。通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责权,明确中央和地方对公共服务方面的管理责权,有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从而提高工作效率;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也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特别是信息成本的有效途径。积极发展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性组织,减少政府规制范围,也有利于减低行政成本。
   
在逐步降低政府成本的基础上,增强政府的回应性是提高政府服务效率的又一重要环节。政府的回应性是衡量政府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公共管理人员和机构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企业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对公众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及时作出处置和负责的反应。具有充分回应性的服务型政府模式,导致政府在权力结构中角色的变化:政府由原来的公共权力统治者,变为市场秩序的监管者和公共服务的提供者。

 

社会主义法治政府建设

所谓法治政府,应当是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服务政府,基本要求是“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这些准则,真正做到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文化事业,体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要赔偿的原则。

建立法治政府总的目标包括:建立职能明确而有限、法律统一、透明廉洁、诚实信用、便民高效的政府。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职能明确而有限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第一要求,明确并限制政府职能是建设法治政府首要的也是关键的一步。政府职能没有约束,没有限制,政府的职权深入到社会各个领域,其初衷良好,但实践证明是力不从心的,造成了该管的没有管好,不该管的却管了许多,限制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限制了政府职能有效地发挥,造成了政府的低效率。法治政府的建立必须牢固树立“凡未经法律禁止的,都是许可的”观念来替代“凡未经法律允许的,都是禁止的”观念。将于今年71日施行的《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职能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为如何限制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提供了一整套可操作的办法。由于长期以来存在的行业垄断、地方保护,行业和地方“各自为政”,导致了法制不统一和政令不畅。建设法治政府必然要求改变这一现状,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真正做到“全国一例”、“全省一例”。透明廉洁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更高要求。透明的政府也指阳光下的政府,要求政府保证公众充分的知情权以及这种知情权行使的可能性和社会公众通过知情权来行使对政府行为的监督权。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政府透明是政府廉洁的保证,没有监督的权力是腐败的温床,也正因为政府的透明保证了这种监督的可能性。诚实信用是对政府信用的要求,是法治政府的更高一层的含义。政府是社会的管理者,也是社会公共权力的执行者。政府的失信,社会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使政府失去公信力,甚至将导致整个社会的不稳定以及大量政府侵权行为的发生,民事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便民高效是法治政府所应具备的基本内容。便民与高效相互促进,政府管理社会在便民的前提下去保证高效,而不能盲目的追求高效而忽略了便民。

  法治是以法的观念高于一切为特征和原则的国家治理制度。如何建设法治政府,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要从政府自身做起。政府的职权要有一个明确的法定的界限,这一界限可以保证政府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同时这个法定的界限也可以区别政府是否侵权。当然政府在行使其法定的职权时也要通过合法的程序。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只有保障每个主体在程序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才可能更切实地保障每个主体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因而政府的法定程序也应该是公开的,可以监督的。然而要保证政府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在法定的范围内却更重要,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以及法律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才有了自由裁量权的产生,它的行使要求只有法律有规定的才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且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和幅度内。

其次,以建设公开透明政府,促进法治政府的全面建设。设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建设公开透明政府的基础。1983423日,中国记协首次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政府的透明,便于公众的监督,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条有效的途径。将政府的重大决策以及对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公之于众,使公众了解政府,才能关注政府,理解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向公众发布政府信息。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要求国家是法治国家,社会是法治社会,政府是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对发展经济、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更在于它们本身就是人们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因此,一个文明的国家、一个进步的社会,必须有一套完备而又得到良好实施的法制,而且这种法制能够真正地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的取得和运作。

 

参考文献:
1
政府管理模式改革的必由之路[J].山东人事,2003(12)…………………………………………..… 蔡放波.
2
如何建设法治政府news.sina.com.cn/c/2004-03-15/04312048323s.shtml……………..新浪新闻中心

3 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http://law.china.cn/...................................................................中国法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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